寻衅滋事罪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10-18 15:33:02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寻衅滋事罪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寻衅滋事罪判刑要判多少年
1、寻衅滋事罪要判刑多少年,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量刑标准如下:
(1)、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案例:
黄某是闫某之母。2007年9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申诉信访。徐州中院、扬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均驳回黄某申诉。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黄某因不满闫某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媳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喧闹,干扰法院办公,并不断辱骂该案承办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2014年5月8日,徐州中院在充分固定证据后报警。徐州市泉山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泉山法院提起公诉。泉山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决: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上述可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要判刑多少年,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